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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
网络发表时间:2008-4-21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申请筹备成立
社团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(一式两份):
(一)5名以上发起人(或3个以上发起单位)共同签署的筹备成立社团申请书;
(二)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;
(三)章程草案;
(四)社团发起人(含个人和单位)、拟任负责人、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;
(五)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;
(六)已联络的会员名册(单独装订)。
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60日内,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。
二、申请成立登记
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,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(书面委托)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登记申请书;
(二)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》;
(三)大会通过的章程、会费收取标准等各项决议;
(四)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的,还须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30日内,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。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,并予公告。
三、其他事项
社会团体凭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向有关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社团票据准购证,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。
社会团体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,将社会团体印章、会员证、徽记、帐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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