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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市民政局关于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公告(第2号)
网络发表时间:2007-9-19 浏览次数:
湖州市民政局
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公告(第2号)
湖州致远培训学校因未按章程开展活动,拒不接受年度检查,违反了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。根据该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 我局已依法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,现予以公告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民政厅申请复议,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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